判決書指出,劉姓男子和妻子在89年間結婚,隔年即育有1女,沒想到他在女兒出生後拋棄家中有田產、妻女,不事耕種卻四處流浪,寧可成為街友也不回家,其妻備嘗艱苦從事農作並養育女兒,劉男卻不聞不問,甚少回家關心。
劉妻苦守空閨多年,還是等不到丈夫回心轉意,只好到法院訴請裁判離婚。法官審理時,劉男的14歲女兒出庭作證,證實她自小難得與父親見面,尤其從國小5年級之後,根本未曾見過父親,只知道他到處流浪,母親也找不到其父親的蹤影。
法官也多次傳喚劉男出庭,但他始終渺無音訊,最後法官認為,劉姓男子拋棄家庭、四處飄泊,寧可成為街友也不回家團聚,更未對女兒盡到扶養義務,對其婚姻已構成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,判處2人離婚,而其女兒的監護權由女方取得。